【小(xiǎo)财Q&A】關于全面注冊制(二十三)

時間:2023-11-13

Q1:上交所主闆股票交易市價申報方式對比之前主要有哪些改變?

 

A11)新增2種市價申報類型。上交所主闆吸納科創闆交易機制,新增本方最優價格申報和對手方最優價格申報,與科創闆市價申報類型一(yī)緻。

 

(2)新增保護限價制度。上交所主闆吸納科創闆交易機制,新增市價申報保護限價。投資(zī)者進行市價申報時,應一(yī)并提交能夠接受的最高買價或者最低賣價(即保護限價)。上交所交易系統處理市價申報時,買入申報的成交價格和轉爲限價申報的申報價格不高于買入保護限價,賣出申報的成交價格和轉爲限價申報的申報價格不低于賣出保護限價。

 

3)除有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股票外(wài),也可适用于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股票。上交所主闆吸納科創闆交易機制,市價申報方式現在也可适用于無價格漲跌幅的股票。

 

Q2:滬深主闆股票交易限價申報方式對比之前主要有哪些改變?

 

A2主要是在連續競價階段的限價申報方式有所改變:

 

優化有效價格申報範圍機制。在連續競價階段,買入申報價格不得高于買入基準價格的102%和買入基準價格以上十個申報價格最小(xiǎo)變動單位的孰高值。賣出申報價格不得低于賣出基準價格的98%和賣出基準價格以下(xià)十個申報價格最小(xiǎo)變動單位的孰低值。申報價格應當符合價格漲跌幅限制及有效申報價格範圍等相關要求,否則爲無效申報。

 

前述買入(賣出)基準價格,爲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無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的,爲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無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的,爲最新成交價;當日無成交的,爲前收盤價。

 

此外(wài),買賣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主闆股票,在集合競價階段和開(kāi)市期間停牌階段的限價申報,應當符合下(xià)列有效申報價格範圍的要求:

 

開(kāi)盤集合競價階段的交易申報價格不高于前收盤價格的900%,并且不低于前收盤價格的50%;收盤集合競價階段、開(kāi)市期間停牌階段的交易申報價格不高于最新成交價格的110%且不低于最新成交價格的90%。當日無交易的,前收盤價格視爲最新成交價格。

 

Q3: 有效價格申報範圍的基準價格如何認定?

 

A31)對于買入基準價格,參照以下(xià)順序确定:

①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即賣一(yī)價);

②無賣一(yī)價的,爲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申報價格(即買一(yī)價);

③賣一(yī)價及買一(yī)價均無的,爲最新成交價;

④當日無成交的,爲前一(yī)交易日的收盤價。

 

2)對于賣出基準價格,參照以下(xià)順序确定:

①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申報價格(即買一(yī)價);

②無買一(yī)價的,爲及時揭示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即賣一(yī)價);

③買一(yī)價及賣一(yī)價均無的,爲最新成交價;

④當日無成交的,爲前一(yī)交易日的收盤價。

 

 

風險提示:市場有風險,投資(zī)需謹慎。